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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请求查处步步高悠游小镇店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信
来件人:戴先生    来信时间:2018-07-15 15:01:43
来信内容:
关于请求依法查处步步高悠游小镇店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信
举报请求:请求贵委依法对步步高悠游小镇店价格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事实与理由:2018年7月15日,举报人前往步步高悠游小镇店(雨花区木莲东路269号圭塘河岸悠游小镇S8栋1层)选购商品,举报人选购了“苾之然独头蒜”一盒,标价为3.9元/盒。选购完成后,举报人支付了货款共计67.7元。但从步步高悠游小镇店打印的电脑小票上显示“苾之然独头蒜”的价格金额为4.5元。举报人立即向该店反映,该店解释称虽然标价为3.9元,但条码扫描的结果为4.5元,故收取的费用没有错误。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第三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第四十条规定: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第四十二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步步高悠游小镇店的行为已经属于价格违法行为,且举报人合理怀疑该店普遍存在该问题,恳请贵委及贵委价格监督检查局依法履行行政职责,依法查处该店违法行为。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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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内容:

戴先生:

您好!

2018717日,市价监局收到领导信箱2307141号信件后,就您信件中反映的“关于请求查处步步高悠游小镇店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信”的问题进行了调查,现将处理情况回复如下:

2018718日现场核实,该店货架的该商品的标价为4.9/盒,核对电脑小票,上周因做活动,活动价为3.9/盒,因标价签调整不及时,导致您的投诉。责成该店严格执行商品的明码标价规定,妥善处理消费者诉求。2018723日回复您,就您的问题双方达成一致处理意见,您表示满意。

感谢你的来信和对市发改委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长沙市价格监督检查局

                    2018723

回复时间:2018-07-23 14:1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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