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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购费
来件人:roby    来信时间:2017-07-17 08:57:16
来信内容:
项目:建发美地
建发美地项目在开盘之前收取购买人10000元人民币 作为团购费用,现国家明文规定:住建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8条规定:“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代理销售商品房时不得收取佣金以外的其他费用。”那么收取的团购费用即是违反规定的,我们业主要求建发房产退还团购费用,请查实!
回复内容:

roby

你好,您的来信已收悉,我委立即责成雨花区价监所进行核查,现将结果答复如下:

经查,“建发中央美地”由长沙兆盛房地产有限公司开发,由“长沙房伯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代理销售,与长沙仓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作销售,此项团购费用是长沙仓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收取的,团购协议承诺:“交1万元团购费,享总房款96折优惠”,通过调取《建发中央公园住宅缴费明细单》可以证实,开发商在总房款上为消费者进行了96折优惠,且团购费1万元也在总房款上进行了扣除。综上,团购费是在双方自愿且真实意思表示真实的情况下签订的,且开发商履行了价格承诺,长沙仓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收取1万元团购费的行为没有违反相关的价格法律。此次举报不予立案,举报办结。雨花区价监所于20177271448电话回复举报人,举报人认可。

特此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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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731

 

回复时间:2017-07-31 17:5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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