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内容:
枫桥月白,您好!
您关于“关于金鼎公园尚物业阻扰安装充电桩的投诉”的信函已收悉,经我委认真研究,现回复如下:
您所反映的问题为:您欲在金鼎公园尚小区租赁停车位并建设充电桩,但物业公司不同意。经与金鼎公园尚物业公司电话沟通,目前金鼎公园尚小区的停车位管理模式有两类:一类为向业主出售的固定停车位;另一类为面向车主租赁的流动停车位。物业公司对于固定停车位同意业主自行建设充电桩,同时正积极与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协商合作在小区内建设公共充电桩以满足无车位车主的充电需求。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委《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611号)中关于加强现有居民区设施改造的相关规定:“对专用固定停车位(含一年及以上租赁期车位),按‘一表一车位’模式进行配套供电设施增容改造,……”,物业公司对于专用固定停车位(含一年及以上租赁期车位)建设充电桩应予支持,但在流动停车位上建设充电桩将存在所有权与使用权等难以明确的诸多问题,物业公司不同意在流动车位建设充电桩并未违反相关政策。
建设您可考虑采取如下方式解决电动汽车充电问题:一是租赁其他业主私人停车位建设充电桩;二是与物业公司协商租赁停车位时将车位固定,以满足建设充电桩的条件;三是利用公共充电桩进行充电。
非常感谢您对我市充电桩建设工作的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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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