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内容:
刘妍珺同志:
您好!
您关于“建议贵局降低大学生住宿费用”的来信已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1、我市行政区域内学校及其他投资开发商经批准,在校内外建设的学生公寓均按照原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教育厅下发的《湖南省学校学生公寓价格管理办法》(湘价教[2012]112号)执行。
2、根据《湖南省学校学生公寓价格管理办法》(湘价教[2012]112号)规定,学生公寓的价格标准为:一类:大中专院校每生每年不超过1200元,中小学校每生每期不超过600元;二类:大中专院校每生每年不超过1000元,中小学校每生每期不超过500元;三类:大中专院校每生每年不超过800元,中小学校每生每期不超过400元;低于三类标准的,按普通宿舍收费,大中专院校每生每年不得超过600元,中小学校每生每期不得超过300元。
3、由于我市学生公寓价格标准定价权限在省级发改部门,我委将把您的意见和建议向省发改委报告,您也可将相关政策建议向省发改委反映。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